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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ostille (海牙认证)

加注附加证明书:


附加证明书是证明文件来自主管当局的证明——附加证明书确认了外国官员的签名和印章的真实性。这样您就可以在波兰使用外国公文。
对于 1961 年 10 月 5 日在海牙签订的《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2005 年《法律公报》,第 938 项)的缔约国,附加证明书是在文件来源国的指定机构进行办理的,在文件上附加一个条款,也称为印章,即附加证明书。


香港


香港是 1961 年 10 月 5 日签订的《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2005 年《法律公报》,第 938 项)的缔约方。
因此,香港官方文件的认证是通过在指定机构(即位于金钟区太古广场的高等法院)加注附加证明书来完成的。
加注附加证明书的目的是使在香港起草的真实文书能够在波兰共和国或其他国家的领土上合法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 1961 年 10 月 5 日签订的《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2005 年《法律公报》,第 938项 )的缔约国。
在中国,加注附加证明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经授权的外事办公室(即Foreign Affairs Office)签发。

地方外事办的名单见参见.


北京市办理机构联系方式:

外交部 – 认证处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00(中国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86-10-6588 9761
电子邮件: lss8@mfa.gov.cn
传真:+86-10-6588 9905
地址:北京朝阳门南大街 2 号 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2号外交部南楼7层

领事不代办附加证明书。
如果外国机构要求对波兰文件加注附加证明书,请参阅波兰外交部网站上提供的信息。

 

材料

List of states parties to the Apostille Convention of 1961
外交部委托签发附加证明书的地方外办
外交部委托签发附加证明书的地方外办.pdf 0.34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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