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事宜-基本信息
签证类型
在通过电子领事馆系统 (https://secure.e-konsulat.gov.pl/) 登记访问后,可直接在领事处递交申请。
在申请签证前您需确认申请何种类型的签证:
- 机场过境签证(A型)- 如果您仅打算通过位于申根地区的机场的国际区过境并持有下列国家的其中一国的护照进行旅行,请选择此类签证:
- 阿富汗,孟加拉国,刚果民主共和国,埃及,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加纳,伊朗,伊拉克,尼日利亚,巴基斯坦,索马里,斯里兰卡, 亚美尼亚, 古巴。
- 申根签证(C型) - 计划在180天内在波兰或其他申根国家停留最多90天的人可申请此类签证。这意味着只有在过去180天内您在区域内的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您才能合法地在那里停留。在欧盟委员会网站上,您可以找到一个特殊的计算器,该计算器可以计算您在申根国家的停留时间。在以下情况下,您可以在波兰外交使团中申请申根签证:
- 波兰是您访问申根区的唯一目的地;
- 如果您访问该区域中的多个国家,波兰是主要的访问地;
- 如果您无法确定哪个申根国家是主要目的地,但是您在波兰进入申根区边境。
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颁发 LTV申根签证,仅在申根区域所限国家的领土上有效。
- 国别签证(D型)- 如果您想在波兰停留超过90天,请申请此签证。 该签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 如果您申请庇护,遣返或使用波兰人卡赋予您的权利,则必须选择申请国家签证。
在递交签证申请之前,您必须确定申请的签证类型。通常情况下,签证决定会在递交申请后 14 天内签发,不会无故拖延。如果领事需要检查其前往波兰的条件,期限会延长至 30 天,特殊情况下甚至会延长至 45 天。
注意:
您必须在外交使领馆申请签证,其领区所辖涵盖您的永具地。
通常,上述文件足以支持颁发签证决定,但领事可能需要其他文件。
不早于计划旅行的6个月之前提交签证申请。
领事馆有权邀请签证申请人到领事机构面试,但领事不必须这样做。
提交伪造文件和提供虚假信息可能会导致您被禁止进入申根国家。
签证并不能保证您能进入申根区 - 最终决定权始终由您计划越境的国家/地区决定。
重要提示:在波兰领事机构获得签证并不意味着自动获得进入申根地区的权利。签证持有者必须在边境证明自己符合入境条件。允许外国人进入申根地区的最终决定始终由边防警卫作出。
签证申请的受理标准:
根据《申根共同体签证法典》第 10 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将被视为可受理:
- 申请人提交了填写正确的签证申请表
- 出示有效旅行证件
- 提交了符合要求的照片
- 根据法律要求提供指纹;
- 已支付签证费。
欧盟公民家庭成员简化的签证程序
此程序适用于:
切记:该程序仅适用于没有波兰国籍或不在波兰永久居住的欧盟公民的家庭成员。
欧盟公民包括:
- 欧盟成员国的公民(不包括波兰公民),
- 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和瑞士的公民。
欧盟公民的家庭成员为:
- 配偶,
- 根据特定成员国的法律与欧盟公民建立注册伴侣关系的伴侣,但该国的法律必须承认正式伴侣关系与婚姻的平等,
- 不超过21岁且依赖欧盟公民,其配偶或伴侣的孩子。
它具有什么作用:
- 提交签证申请是免费的,
- 您的申请将被外交使团接受,而无需事先注册。
所需材料:
- 打印并签名的签证申请表(在http://www.e-konsulat.gov.pl/上完成)
- 有效的的彩色照片,尺寸为3.5 x 4.5厘米,
- 有效护照,
- 确认与欧盟公民的婚姻或伴侣关系的文件,
- 确认您在旅途中陪同欧盟公民或到其居住地与其团聚的事实的文件。
拒绝签发签证:
颁发拒签决定的依据为:
- 您在不希望其在波兰逗留的人员名单上,
- 签证机构的负面意见,认为您的逗留可能对国防或安全,秩序和公共卫生的保护构成威胁。
领事拒绝签发签证将发放一个拒签决定。收到拒绝签发这种签证的决定可向外交部长上诉。
生物数据
申请签证时,将从您那里收集生物特征数据:用于办理国别签证一张的照片;用于办理申根签证的一张照片和指纹。
如果您在过去59个月内申请了申根签证,并且已经被提取了指纹,则无需再次提交指纹-系统将自动导入您的数据。
下列人员免于提取指纹的义务:
- 12岁以下的儿童;
- 物理上无法指纹识别的人员(例如,由于手指不足或暂时受伤)。
- 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国家政府成员及其随行配偶,以及为正式目的而应邀参加的官方代表团成员;
- 被邀请参加官方活动的君主和王室重要成员。
个人信息
负责处理签证信息系统(VIS)中包含的数据的机构是KSI中央技术机构,警察总部,华沙,Puławska大街 148/150号,邮编02-624。
个人数据保护监察长负责有关个人数据保护的投诉,华沙,Stawki大街2号,邮编00-193。
在 SIS 和 VIS 中处理信息的权利
个人信息权
国家信息系统中央技术机构 – COT KSI警察总署 - 国家信息系统中央技术机构是(在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2016 年 4 月 27 日第 2016/679 号条例第 4条第7款的含义范围内)个人数据处理和数据自由流动方面的管理者,并负责废除(《通用数据保护条例-RODO》第 95/46/EC 号)关于通过国家信息系统(KSI)使用申根信息系统(SIS)和签证信息系统 (VIS)处理的数据的指令。
根据《通用数据保护法》第 15 条,每个人都有权从管理者处获得有关其个人数据处理的全面信息。
关于落实知情权的详细信息,可在COT KSI警察总署的网站上查阅,网址:
相关信息还有英文版:
协商程序
其公民或某些类别的公民须事先征得同意的第三国名单见此处:链接
法律基础
Ustawa z dnia 14 lipca 2006 r. o wjeździe na terytorium Rzeczypospolitej Polskiej, pobycie oraz wyjeździe z tego terytorium obywateli państw członkowskich Unii Europejskiej i członków ich rodzin (Dz. U. z dnia 11 sierpnia 2006 r. poz. 1525)
Ustawa z dnia 12 grudnia 2013 r. o cudzoziemcach (Dz. U. z dnia 30 grudnia 2013 r. poz. 1650 z późn. zm.)
Ustawa z dnia 25 czerwca 2015 r. Prawo konsularne (Dz. U. z dnia 31 sierpnia 2015 r. poz. 1274)